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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春市绿园区**有限公司**中心钣金维修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镇**村,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绿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马某甲为了维修各自的受损车辆,经预谋后于2018年3月20日,在长春市高新区**街与**路交汇处,王某甲驾驶被保险人是自己的前部受损车辆撞击马某甲驾驶的后部受损车辆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赔款人民币17543元。

为了修理尚金红的受损车辆,王某甲、付某甲、何某甲预谋后于2018年12月9日,在长春市绿园区**街**区**队北行200米处,何某甲驾驶尚金红的前部受损车辆撞击王某甲驾驶的后部受损车辆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赔款人民币17003元。

案发后,**保险**分公司收到王某甲、马某甲退回赔付款17543元、收到王某甲、付某甲、何某甲退回保险赔付款17003元,并对四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回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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