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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市**书店员工,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街**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为**书店员工,明知书店老板王某乙销售的“非常课课通”图书系盗版图书,仍帮助王某乙取货、发货、推销等,期间共计帮助王某乙销售盗版图书4184本。此外,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其他书店购进盗版“计算能手”、“默写能手”等图书,分别销售给赵某某盗版“计算能手”图书125本,盗版“默写能手”图书30本,共计销售155本。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从犯、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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