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肇州县**中学教师,住黑龙江省肇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其父亲王某丙(已去世)的安排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和参加招生考试信息于1999年9月份取得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入学资格,且于2002年6月取得大学文凭后,于同年9月成为肇州县**中学教师。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为评定教师职称涨工资,因其没有教师资格证,遂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对方伪造了带有“肇州县教育局”公章的教师资格证,之后以该假教师资格证评定了二级教师职称。2019年11月份的一天,因肇州县教育局审核王某甲档案时发现缺少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后王某甲在路边广告上联系办理假证的人,伪造了带有“肇州县教育局”公章和“大庆市肇州县教育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定专用章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把该申请表交到肇州县教育局。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王某甲教师资格证、“肇州县教育局”和“大庆市肇州县教育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印章的照片;
2.书证 侦破经过、肇州县公安局关于王某甲线索核查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肇州县教育局关于王某甲教师资格证真伪的说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肇州县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评审意见栏盖章名称应为“大庆市肇州县教育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证明、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永乐中学的证明;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的王某甲教师资格证予以没收。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