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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市**村**号。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2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欲使**市人民政府继续审理原**镇**村和**村之间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复议,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室内,偷拿放在吴某某办公桌上的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公章,将公章盖在空白的文书纸上,后将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书纸放进自己口袋离开A302办公室。次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编造撤销龙资规受(2020)1号文件的相关内容,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文书纸进行套打,伪造了龙资规撤(2020)1号文件,交由陆某某将所伪造的文书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给**市司法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快递信息、龙资规撤(2020) 1号文件、恢复行政复议审查申请书、寄送龙资规撤(2020)1号文件的信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潘某某、孔某某、陈某某、虞某某、陆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同案人员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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