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41983********,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王某甲为给抱养的一名男婴登记户籍,通过QQ、微信联系到在涿鹿县**医院负责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郭某甲。
2019年6月18日,王某甲乘车到涿鹿县找到郭某甲,郭某甲为王某甲办理了男婴的出生医学证明。王某甲使用妻子郭某乙支付宝扫码支付给郭某甲20000元。6月19日,王某甲为抱养男婴王某乙登记了户籍后,使用郭某乙支付宝又转账给郭某甲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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