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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3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帮助陶某某联系王某乙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各一份出售给陈某某,未从中获利。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王某乙伪造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以及合**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同案人陶某某、朱某某、王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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