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政法街139号临平职高考场内,代替林某某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后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身份证、准考证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严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及同案人员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3张。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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