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9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阜阳伟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县龙王乡杨郢村王郢43-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及被不起诉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皖KP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兰贺线由西向东行驶,05时48分许,当车行驶至金华市兰贺线16KM+900M开发区洋埠镇邵家村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兰贺线的行人邵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邵某甲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后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邵某甲负次要责任。案发后,王某甲已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王某甲在保险理赔金外,另补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及本院依法调查取得的下列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邵某乙的证言、身份证明、人口基本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资料、保险单、称重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死亡证明、委托书、酒驾含量检验鉴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其犯罪情节较轻:(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经赔偿、补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4)无其他从重、加重处罚情节。综上,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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