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4********,汉族,初中毕业,中国**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0时许,王某甲驾驶豫AC****/豫AW***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G220杏花营**场东20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13日死亡。2019年5月16日,经开封市公安局杏花营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王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意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王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要求对王某甲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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