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场**屯**号,住肇东市**乡**村,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同意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黑M****8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昌五镇大草房屯路口处时,追撞到前方停在路上的无号牌江淮牌货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乘车人王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报警,送伤者去医院抢救,接到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电话后,主动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尸体处理通知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强制、商业保险单、送达回执等;证人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自首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是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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