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26日9时许,驾驶其尼桑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KE****)由西向东行驶在北京市昌平区**路**公交站以西处,适有贺某某(女,67岁,昌平区人)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轻型普通货车前部将贺某某撞出,造成贺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贺某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日产”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京KE****)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公交站以西处,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贺某某(女,殁年67岁)撞出,造成贺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贺某某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至昌平交通支队。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家属13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交通肇事的事实;
2.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到案过程;
3.谅解书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贺某某家属137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首、认罪、悔罪、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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