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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诉刑不诉〔201918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64********,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亚某某林业局**林场居民委****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亚某某林业地区公安局宝山派出所执行。2018年8月30日,王某甲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亚某某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搭载谭某某、张某某由宝山林场自北向南行至大海林林业局跃进林场路段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张某某受伤,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查获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及残疾评定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高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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