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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25日10时许,无证驾驶苏E2****号小型轿车沿东海县安峰镇山庄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路口,遇刘某某驾驶苏G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苏GS****号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苏E2****号小型轿车右侧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苏E2****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死亡,车辆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因无证驾驶及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而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获得其母亲及胞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谅解书、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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