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20年4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7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张某某及三个未成年儿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沿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路自东向西逆向行驶,行驶至**路**村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粤VV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因受伤送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丙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4月14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三大队电话通知王某甲到该队配合调查,王某甲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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