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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买卖身份证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镇**行政村**村,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通过微信扫码联系办假证人员(身份不明),并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购买了姓名为“王某乙(3206021995********)”的假身份证一张。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依法调取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如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口管理科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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