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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号,住射洪市**镇****号附******单元****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刚,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诚信教育培训!刘老师”,以每份860元的价格为母某某、杨某某、袁某某、王某乙4人各购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份。后以1425元价格出售给母某某、杨某某,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袁某某。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查询认定,袁某某、杨某某、母某某三人在系统中均无核发的证书数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立案前,于2019年7月11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中主动交代了其犯罪行为,并退还了杨某某、袁某某的办证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王某甲为王某乙购买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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