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2********,汉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月湖区**乡**村**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11月,**镇*****项目公开招标,王某乙(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找到谢某某(另案处理)借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并谈好每家公司的费用为5600元。后谢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借公司资质,每家公司费用5600元,王某甲同意,将4家公司资质借给王某乙、谢某某。2016年12月13日,谢某某帮王某乙借来的江西省福潞祥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846.248141万元。
2.2017年12月,余江县**镇****项目(**镇**区)工程公开招标,段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找到胡某某(另案处理)借公司资质串标。后胡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借公司资质,每家公司费用2800元,王某甲同意,将2家公司资质借给段某某、胡某某。2018年1月21日,胡某某帮段某某借来的江西**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588.951852万元。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王某甲在公安机关上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上缴违法所得。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的作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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