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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串通投标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抚州市**区**镇**栋,住南昌市**区**路**号**栋**。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继红、黄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吴某某等5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12日,安福县**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合理低价法。开标前,李某某(已判刑)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多家公司借资质参与投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围标的情况下,在**有限公司的吴某某的介绍下,将**限公司的资质借给李某某参与该工程投标,由李某某提供投标保证金,并在标书中使用李某某提供的投标报价。后该工程由**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36818205.78元,该工程由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承建。

2.2018年1月24日,安福县**工程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开标前,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共同找公司借资质投标。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围标的情况下,将**有限公司的资质出借给李某某等人参与该工程投标,并在标书中使用李某某等人提供的投标报价。后该工程由**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69089340.36元,经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商议,该工程由李某某、杜某某承建。

3.2018年1月24日,安福县**工程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开标前,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商议共同找公司借资质投标。王某甲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围标的情况下,将**有限公司的资质出借给李某某等人参与该工程投标,并在标书中使用李某某等人提供的报价。后该工程由**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56488273.03元,经李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杨某某商议,该工程由刘某某、杨某某承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移送安福县公安局,建议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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