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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程某某、王某乙遗弃案)(王某甲)(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号,联系方式156********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孙子出生后无肛门,并伴有多种疾病,在夏某某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未愈。程某某(王某甲之妻,不起诉)以治疗费用高、治疗无望为由提议将婴儿丢弃。经王某乙(王某甲之子,不起诉)同意,2019年9月18日夜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王某乙、程某某乘车一同到夏某某**区**村**楼,程某某下车后将婴儿丢弃在一红薯地旁。

2019年9月19日早8时许,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后,将婴儿抱至县福利院和郑州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9月23日,王某甲、程某某到案,次日王某乙到案。王某乙将婴儿抱回,现在其家中抚养。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无前科,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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