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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走私珍贵动物案)_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厦检八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和家庭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北里**号,职业渔民。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海沧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沧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海沧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与王某甲按照货主(台湾金门人,姓名不详)的安排,驾驶其共同购买的“三无”快艇至翔安欧厝海域接驳从金门海域过境私运的水产品,后返航抵达翔安区新店镇澳头村附近海边登陆,交货给金门货主安排的货车司机进行转运。其中4箱水产品在厦门航空有限公司T3货运站被查获,经查,箱中有珊瑚34株,其中活体珊瑚27株、死亡珊瑚7株。经鉴定,上述珊瑚均为珊瑚虫纲石珊瑚目鹿角珊瑚科鹿角珊瑚属珊瑚,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珊瑚估算价值为人民币487.2元。现走私的珊瑚已被追缴。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经侦查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走私的珊瑚已被追缴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乙不起诉。

扣押于海沧海关缉私分局的珊瑚由该局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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