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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王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59********,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4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镇**砖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砖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秋,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征占林业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牛家营子镇西山村中兴首创公司北大阳坡山上挖山取土,平整土地。2020年3月8日,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勘查设计院移交的300号图斑在牛家营子镇西山村中兴首创公司北,位于3林班22小班和1林班142小班,总占用土地面积为12903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面积12780平方米, 为商品林。2020年12月4日,经喀喇沁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补充鉴定:涉案林地为无立木林地, 林地原有植被未造成严重毁坏,其中:修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6亩,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他地块林业种植条件未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被毁坏林地数量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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