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4********,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52********,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7********,满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8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已起诉)、崔某某(已起诉)组织本村几十名村民到位于岫岩县韭菜乡朱家堡村的岫岩满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下山的路口堵道,将通往**矿业有限公司的唯一道路堵住,致使该公司拉石头的车辆无法通行,堵路时长达11天,给该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自己的半截小货车开到铲车和沙堆之间的道路中间堵路、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拉了一车沙子堵在路上并且站在矿上下来的铲车前面,不让铲车推用于堵道的那堆沙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用三轮车拉了一车沙子堵在道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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