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3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17日至2月17日,3月14日至4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0日至5月25日)。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5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王某丁、王某戊(另案处理)雇佣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本市凉州区**镇**村*组采伐张某某家的杨树共计21株、采伐王某戌家的杨树共计10株、在本市凉州区**镇**村10组采伐王某戊自家杨树15株。其中:王某甲、王某乙参与采伐46株农田防护林网杨树,立木蓄积总计29.402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0291元;王某丙参与采伐43株农田防护林网杨树,立木蓄积28.527立方米,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9984.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受雇而采伐农田防护林网杨树,在采伐林木时,三人不是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主体、是否明知他人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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