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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6197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5 年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萌,内蒙古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8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7日、9月17日重新移送

达拉特旗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8年7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联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想从杨某某所任职的**能源产业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给杨某某所在公司每吨2元的过票费,杨某某称没有进项发票无法开具销项发票,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称他会开具进项发票。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与洛阳**公司的张某某,**(海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的王某乙,商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宜,经协商,张某某从**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价格合计金额的16%付款,张某某给王某甲提供洛阳**公司账号和一个个人账号用于制造虚假资金流,并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过磅单、结算单,张某某收到发票后分三次从三个账号(李某某、张某某、洛阳**公司对公账号)给王某甲提供呼某某的账号转账968356元。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合伙于2018年7月30日,利用**(海南)能源产业有限公司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格合计3478140元,税额479743.44元,于7月31日,8月3日,利用**公司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指定的洛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合计3488400元,税额481158.62元,且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已经全部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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