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不诉〔2020〕Z6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住**区**路**号**广场*栋***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镇**路*号**商务中心***室设立东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陆续雇佣王某甲、王某乙、乔某某(三人均另作处理)在公司任职。**公司系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销商,**公司从****等公司购入电容、电阻产品,后对外销售****产品。2018年7月开始,经李某某决策,**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打印****公司的商标,贴在无牌电容、电阻上,伪装成****的产品销售给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李某某负责电容、电阻的采购与销售,王某甲负责打印假冒****公司的商标,王某乙负责粘贴假冒商标,乔某某负责收、发货。**公司发现**公司供货的电容、电阻系假冒****产品,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公司供货的假冒****的电容、电阻共计903800个。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民警在**社区**路*号**商务中心***室抓获王某甲、王某乙,在713室抓获乔某某。2020年6月10日9时许,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公司已向****公司缴纳罚款10000元,已赔偿**公司100000元,并获得****公司、**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相对较轻,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现系企业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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