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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冯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常州市武进区,住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 年7 月11日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现监外执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 年4 月9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0 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 年4 月9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 年12 月24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甲、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王某甲给付王某乙136400 元,并从2009 年1月22 日起按每日100 元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冯某某对本判决中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判决人未按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0 年2 月24 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0 年2 月27 日,东台市人民法院向王某甲,冯某某发送执行令,督促其履行判决,但两人依旧没有对判决进行执行。2010 年6 月2 日,法院在王某甲身上发现一张付款日期为2010 年2 月11 日的付款凭证(200000 元)。2014 年9 月11 日,冻结冯某某农行卡上存款50000 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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