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布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001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住新疆布尔津县布尔津镇神湖路**号温馨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新H****小型轿车沿布尔津县双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汇鑫国际西侧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张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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