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阎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住西安市灞桥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0小型轿车在西安市阎某某**路行驶时被巡逻交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97.0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其在深夜时段驾驶,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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