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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五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200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王某海,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1********,汉族,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7739******。    

辩护人宁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沪C*****号蓝色本田小型轿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街道办事处*庄东侧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某符合头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成伤特征。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现民事部分已和解。

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车证复印件、公证书(谅解书)、周某身份证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证明一份;2.证人黄某霈、王某坤、王某海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已对被不起诉人王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长期与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尊老爱幼,主要与本村同龄人交往,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家属在案发后已对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赔偿,王某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在公共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四)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罚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未成年人轻伤害、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等,情节轻微,却又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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