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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五莲县**小区**号楼**室,五莲县**橡胶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五莲县**橡胶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在消防救援大队要求该公司上报火灾财产损失时,于某某在王某某办公室内,与王某某、于某某商量上报财产损失的数额,第一次上报虚假财产损失十万余元,消防大队退回,要求重报。第二次上报财产损失547173元,消防大队审查认定损失数额为460760元,后经调查取证,该火灾事故造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轮胎、模具以及青岛某某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轮胎及五莲县**橡胶有限公司厂房设备毁损。经审计,其中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轮胎毁损5055条,经鉴定价值为483.987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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