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汉族,初中肄业,南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阳市****半岛*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犯罪,2018年12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2013年至2014年5月在南阳市**路与**路交叉口****门面房*楼河南******有限公司白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扑克牌“斗地主”、“钓小鱼”的形式参与赌博几十次。王某某参赌期间收取白某某支付的赌资150万元,以赌博为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王某某以赌博为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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