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开检公诉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东营**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东营市**动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山东**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安排**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及其他财务人员伪造**公司财务报表、与东营市**建材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等贷款资料,以**公司作为借款人向招商银行**分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0月28日,用途为只能用于生产经营。2016年7月29日放款至**公司银行账户,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刘某某安排他人利用东营市**建材有限公司账户多次转账,最后将该1500万元汇至由岳某某实际控制并使用的用户名为“潘某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公司向岳某某的借款。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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