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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采矿案)_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企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7月8日被剑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滚**,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剑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剑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6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共同出资购买凯里市**镇**村***组潘某某家位于**的承包山。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罗某某邀约孙**(另案)共同组织人员,对该处山地进行非法采矿并从中获利,非法采矿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排胡某某等人对矿山非法采矿作业现场进行管理。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O一地质大队对凯里市**镇**村***组村民潘某某的责任山进行鉴定,被非法开采的为陶瓷土矿,矿产资源损失量为3237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潘某某的责任山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129480元。

2.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罗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143800元购买得凯里市**镇**村**组杨某某家山地。2015年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罗某某共同组织人员,对该处山地进行非法采矿并从中获利,非法采矿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排胡某某等人对矿山非法采矿作业现场进行管理。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O一地质大队对凯里市**镇**村**组村民杨某某的责任山进行鉴定,被非法开采的为陶瓷土矿,矿产资源损失量为8083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的责任山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323320元。

3.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罗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60000元购买得凯里市**镇**村**组**家山地。2017年至2018年1月份期间,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罗某某邀约孙**(另案)共同组织人员,对该处山地进行非法采矿并从中获利,非法采矿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排胡某某等人对矿山非法采矿作业现场进行管理。经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O一地质大队对凯里市**镇**村**组村民**的责任山进行鉴定,被非法开采的为陶瓷土矿,矿产资源损失量为3154吨,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责任山矿产资源价值人民币12616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缺乏证据证明被不起诉王某某参与非法采矿点的经营管理,缺乏关键证人证言,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剑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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