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新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9********,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泰安高新区龙泉**村,现住泰安高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7月2日至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2019年9月3日至9月17日),因进行司法***鉴定暂停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于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村张某某的承包地内,非法采砂10961.2立方米,矿产品价值为219224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于某某和张某某非法采砂,仍为其提供帮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帮助,犯罪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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