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2017年期间,**金矿在没有买卖、运输及押运炸药资质的情况下,由**金矿办公室负责人乔某某指派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金矿自购白色皮卡车(车牌蒙BJ****),**科**张某某及**白某某进行审批,多次将炸药运到**金矿*甲采区及*乙采区,供被告人邱某某等人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包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王某某非法运输炸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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