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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行医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44********,汉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原**卫生院乡村执业医师,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4年被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4日15时许,在其位于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家中,给患者汤某某进行注射治疗时,被姜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09年6月2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家开展诊疗活动,被原姜某市卫生局罚款3000元;于2019年5月29日,因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擅自在家开展诊疗活动,被泰州市姜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3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赃款15元,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专款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一次性注射器和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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