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五通桥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日被本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于2016年左右在自己位于五通桥区**镇**村**组**号的家中,先后为朱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治病。
2019年4月24日,陈某某在王某某家中输液后突发死亡,经鉴定其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窦房结出血死亡。当日,五通桥区卫计监督执法大队对王某某家中的24箱药品及医疗器械先行登记保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因其在2020年2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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