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1********,汉族,中专文化,医生,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庄**号。2016年8月11日、2017年3月23日因非法行医行为被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和二万二千五百元。2019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并于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1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期间,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鉴定。2020年6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镇**号**楼,为病人徐某某实施了量体温、开具药品、准备输液等医疗行为。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非法行医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地非法行医的事实。
2.相关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物品清单等证实,行政执法人员在本案案发地登记保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医疗药品及器械等。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的归案情况。
4.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收据、照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因两次非法行医而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相关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时及目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见明显精神异常;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的非法行医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