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57********,汉族,高中文化,牙医,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曾两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主管行政处罚后,于2020年1月17日王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物品建议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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