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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5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6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叶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利用“运控”、 “批量助手” 等软件进行撞库扫号,将社交软件QQ帐号密码正确的数据筛选、破译出来,非法获取QQ帐号(带密码)926组,由叶某某的上线冯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出售获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获取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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