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1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现住同上。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马某某(不起诉)、林某甲(起诉)、柯某某(起诉)、林某乙(起诉)、张某某(起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4月9日至5月9日,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2020年3月25日至4月9日,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从俄罗斯代购Heets(iQOS)电子卷烟给高XX(已起诉),非法经营金额为77365元。
经鉴定: Heets(iQOS)卷烟都是真品卷烟;上述样品无“中国烟草专卖”字样。
案发后,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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