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现住鞍山市铁东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鞍山市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顿某某(另案处理)开始从事黑彩收号,其上线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提供17个点的水,然后把钱以现金的形式给予刘某某,顿某某收取下线号码后,通过电脑“网络盘口”报号,网址****,服务器IP:****,登陆账号:DWB888,登陆密码:asd123456。
顿某某供述其下线人员:微信昵称叫“给力”的耿某某、微信昵称叫“如意”的唐某某、微信昵称叫“图案花”的宋某某、微信昵称叫“黑暗中的莲花”的孙某某、微信昵称叫“晶晶”的吕某某、微信昵称叫“扬威”的扬某某、微信昵称叫“梁哥”的梁某某、微信昵称叫“克”的吕某某等违法行为人,经调查显示自2017年1月起至今,以上人员向顿某某累计非法投注黑彩金额总计1227489元,共盈利54927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顿某某女朋友,期间为其20000元人民币用于经营黑彩和俩人的投注,并且顿某某赢钱的时候分钱给王某某,关于黑彩的事王某某也帮其提出意见,帮助顿文斌用手机微信回复顿某某下线投注人的投注信息。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观上没有经营黑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行经营黑彩的行为,其作为顿某某的女朋友与顿某某形成的2万元资金往来,其和顿某某均证实该笔资金系王某某借给顿某某的用于还贷的钱。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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