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徐某某从王某某、张某某处购买柴油,并通过对货车车厢加装油罐、加油机的方式非法出售柴油。经司法鉴定,李某某、徐某某在2018年 9月4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内共同非法经营所得842061.80元;王某某、张某某在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内共同非法经营所得79691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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