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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绥化市北林区**区**委**号,暂住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已起诉)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名分别为“A00冯**”、“特别的特”、“冰凉凉”的微信朋友圈宣传,通过**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配送,先后向冯某某、朱某某、姚某某等22人大量销售假冒中华牌、玉溪牌、煊赫门牌、芙蓉王牌等多种知名品牌香烟,经绥化天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894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5日系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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