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镇**乡**村**组**号。2017年5月5日,因赌博被景泰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7月5日,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景泰县公安局予以警告。2017年10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从张某某处转让了“**超市”。2018年以来,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自己收购以及指使他人收购,从景秦县、兰州新区多家商户手中大量收购各类品牌香烟,后以零售或批发形式加价售卖给他人。
2019 年10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人介绍后与赵某某相识,二人商议,赵某某向王某某支付购烟款,由王某某在向景泰县商户配送**饮品过程中帮其联系收购所需香烟。至2020年4月,王某某为赵某某收购的香烟价值共计49105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受赵某某安排收购香烟的行为在主观上不能推定其明知赵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故不能按照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某在销售今麦郎饮品时,以香烟抵顶货款后,将香烟转卖给赵某某,此行为属于倒卖香烟的犯罪行为,但王某某倒卖香烟的价值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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