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杜集区**镇**村**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由安徽省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隆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3月份,陈某某(另案处理)邀请王某某在其跑长途货运时照顾其生活起居,并帮忙停车休息时照看车辆。3月21日,陈某某运输货物到云南省楚雄市卸货后,在手机货运APP运满满货运平台上看到有货运信息发布,其与货运中介彭某某联系,得知有货主需要从昆明市运输一车烤烟叶到广东省汕头市,陈某某向彭某某支付1000元中介费后接单。陈某某根据货主要求到昆明市嵩明县羊街高速出口附近一工厂内装运烟叶制品。陈某某、王某某在明知道货主运输烟叶制品无烟草运输许可证、许可经营等合法证照手续,使用自家红色皖F****9大货车帮助货主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羊街拉运12吨烟叶制品至广东省汕头市,获得运费16500元。

2、2020年4月14日,以上货主主动联系陈某某要求帮忙运输烟叶到广东省汕头市,运费为15000元,陈某某答应,之后驾驶货车与王某某从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羊街拉运烟叶制品往广东省汕头市方向行驶。4月17日15时34分,我局联合隆安县烟草管理局在广西隆安县城厢镇旺中村局岜屯南百高速百色市往南宁市方向小林停车区开展联合执法,从陈某某驾驶的红色皖F****9大货车上查获烟丝15.16吨,经查该批烟丝无烟草运输许可证、无烟草许可经营等合法证照手续,系陈某某从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运往广东省汕头市,运费为1.5万元。经南宁市烟草管理局鉴定该批烟草价值1103344.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隆安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明知道他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仍帮助他人运输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