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镇**街**号。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乔某某(已起诉)自2016年春以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青岛市即墨区**村乔某某家中,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期间雇佣马某某(已起诉)进行屠宰,后在集市上销售牟利,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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