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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弄**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依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2018年3月8日至3月23日,王某某分3次从尚某某手里非法收购中华蟾蜍,交易金额达145860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派出所投案,主动上交赃款人民币145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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