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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南京**燃气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气工,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郭庄“**”液化气站购买瓶装液化气,并驾驶三轮马自达或通过他人驾驶面包车等将上述瓶装液化气运回南京市溧水区。在该区域内将上述瓶装液化气销售给多家饭店、个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2万余元。

2019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南京**燃气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提取的微信账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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