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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1218日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9日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马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仍伙同马某某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销售金额人民币约32万元。

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7月间,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马某某从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多次非法销售给海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人民币约152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实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9日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经营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且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7月间,马某某、王某某系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销售一氧化二氮。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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